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所有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2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張幸進 訴訟代理人張翰中複代理人 林玠民 律師
王卉妤 被告即反訴原告 張幸一 訴訟代理人 林素梅 被告即反訴原告 張幸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朝銘 律師
王有民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吳佩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