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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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86號原告 胡秀淵 原告 賴原嬌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思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博鈞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玖萬捌仟陸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調解程序之費用新台幣伍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柒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