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28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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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28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交簡字第282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登堂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27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登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登堂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會有不良影響,飲酒後將導致對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降低,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之危險性;且酒後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業經政府三申五令多方宣導,詎仍不知警惕,於飲酒後貿然駕車上路,罔顧自己及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與財產安全,實屬不該;惟念其並無酒後駕車前科,且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及經檢出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與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佳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品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2764號被告林登堂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登堂於民國103年11月7日下午8時許起迄翌(8)日上午1時許止,在彰化縣彰化市線東路某工廠內,與友人共食用摻米酒烹煮之薑母鴨湯汁6碗後,其酒精仍未代謝完畢,竟基於公共危險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欲返家,於同日上午4時25分許,途經彰化縣彰化市中正路2段與天祥路口處,欲下車至便利超商購買香菸時,為警盤查發現疑有酒駕情事,並於同日上午5時53分許,在現場對林登堂進行酒精濃度呼氣檢測,測得其酒精濃度呼氣值為0.63MG/L,已逾法定標準值0.25毫克以上,始知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登堂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
(二)酒精測試單、車籍資料、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物在卷可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林登堂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後酒精濃度達0.25以上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檢察官陳建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張文賓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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