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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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2號聲請人 楊茂儒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屬財產權非訟事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000元(計算式:8,000元×5年3月=504,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茲因聲請人僅繳納其中之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