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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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9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909號聲請人 簡茉莉 (即 簡桐煙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石勝尹┌───────────────────────────────┐│附表:107年度除字第90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0│1│600│├──┼─────────────┼────────┼──┼──┤│000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25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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