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八四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住訴訟代理人甲○○住被告丙○○住
丁○○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丙○○、丁○○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楊惠欽~B法官楊國祥~B法官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