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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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被告甲○○選任 楊昌禧 辯護人 黃建雄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陸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四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潘正屏 法官郭書豪法官包梅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水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