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更(一)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更(一)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更(一)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進源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黃漢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八十八年度執聲沒卯字第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漢章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聲請意旨誤載為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四萬元,由具保人黃進源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已有明文。曾經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後,如遭緝獲,或自行歸案,則具保人之具保責任即告消滅,法院在被告逃匿中如未裁定沒入保證金,即不得於被告緝獲或被告到案後,補行裁定沒入,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臺非字第二四七號判決,亦揭斯旨。
三、經查:(一)本件被告黃漢章雖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發布通緝,惟被告已於同年二十六日自行到案,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通緝人犯歸案證明書一紙(影本),附於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二0八號刑事卷宗第七頁可憑;(二)又被告確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在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入院,行全人工關節置換手術,嗣並住院治療,有該醫院出具之住院診斷證明書一紙(影本),附於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二0八號刑事卷宗第八頁可查,尚非有何逃匿之情形。依照前開說明,聲請人所為前開沒入保證金之聲請,經核並非合法,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程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