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亡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亡字第39號聲請人 成毓栴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成 劉美枝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 成劉美枝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83年6月23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成劉美枝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妻成劉美枝於民國76年6月23日失蹤,迄今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本院准以93年度家催字第35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提出本院93年家催字第351號民事裁定、登報證明各1份為證。理由
一、查聲請人之妻成劉美枝於民國76年6月23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93年10月
9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有前揭公示催告卷宗及報紙可證。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
二、成劉美枝自76年6月23日失蹤,計至83年6月23日計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