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608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原名: 李建億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九十九條定有明文。是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依何種方法、順序及比例就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破產法規定之程序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以實現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擔保之原則,該破產債權人應祇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以訴訟方法或其他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92年3月7日經本院以90年度破字第
7號宣告破產。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其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應以破產債權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以非訟程序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楊祖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