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7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聲請人因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513號、95年度毒偵緝字第88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淨重壹點陸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933號裁定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88號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2包(淨重1.64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1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