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39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案號:95年度聲沒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毛重零點陸公克、淨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大麻屬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明定。是大麻應屬違禁物無誤。
二、聲請意旨略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242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施用傾向,業經該署檢察官於95年9月7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大麻(毛重0.6公克、淨重0.1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大麻(毛重0.6公克、淨重0.1公克)為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毒品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5月17日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足憑,聲請意旨以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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