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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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2號抗告人 吳平平 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108年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尚未繳納。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