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35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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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玖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簽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詎被
告自民國97年7月7日起並未依約繳納貸款,共積欠新臺幣48,965
元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及交易紀錄表各
乙份為證。至被告辯稱確實有欠這筆錢等語,然按有無資力償還
,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
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是被告所辯,實不足採。
中華 民 國 97 年12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7 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