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七號
原告 李月珍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七號
原告 李月珍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