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36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請聲請人釋明是否為本件票據權利人,該裁定已於99年5月2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查聲請人於民國99年5月31日僅補正載明係由受款人龍騰微波科技有限公司委託其辦理支票止付之委託書,然未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受款人,且未將更正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送交本院;又聲請狀中未表明正確聲請人(即票據權利人)為龍騰微波科技有限公司,且未向本院具狀更正為本件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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