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217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179號

原告富霖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富

訴訟代理人 張翔智

被告亞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治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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