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221號聲請人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美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騰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