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 王諺承欣承機電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1年12月31日適逢假日,故順延至112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楊晟佑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受款人1宏昌昇機電有限公司王文聖第一銀行大溪分行111年8月25日新臺幣46,463元PB0000000欣承機電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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