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8號原告 張仁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君 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書記官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