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 蔡偉強 被告 周建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法官黃筱晴
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泳儐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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