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7號原告 梁美芳 被告 葉喬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9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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