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投刑簡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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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投刑簡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二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命遷出住居所之裁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被告甲○○前曾於民國九十年間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二十九日,緩刑三年確定,現仍於緩刑期間,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可按,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為命遷出住居所之裁定,核其所為,係犯同法第五十條第三款之罪,檢察官誤認被告所犯係同條第四款之罪,容有未合,惟其論罪法條相同,尚無變更之必要,附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款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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