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468號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巨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零柒萬伍仟玖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玖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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