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安全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一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六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應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之右開行為,係違反動員勘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論處之罪嫌,而按查該條項之罪最高法定刑為三年,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十年,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不能進行,應一併計算該項追訴期間四分之一,合計為十二年六月,加計自開始實施偵查日(即八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本院通緝發布日(即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止之六月又三日,合計為十三年又三日,此有本院通緝書及追訴權時效完成日計算表在卷可稽。而被告自行為時(八十年十月十五日)迄今已達十三年又二十三日,顯已逾十三年又三日之追訴期間,其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楊智守法官陳月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顏平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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