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40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本院改用簡式審判程序」,應更正為「本院改用簡易程序」;據上論斷欄關於「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應更正為「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本院改用簡式審判程序」及據上論斷欄關於「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
454條」,顯均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