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3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4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五二四0、五四00、五九六七號)及同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二七、一五七三、一五七六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學晴書記官賴淵瀛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減為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犯故買贓物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五四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又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及以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嗣後復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三六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而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有期徒刑七月、三月、四月,於九十二年九月七日縮刑期滿,而於翌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又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以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一七號、九十年度毒偵字三00一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嗣又繼續施用毒品,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而於翌日出所。詎甲○○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自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回溯四或五日內某時許起至九十六年一月(起訴書誤載為二月)二十六日十九時許止,先後在臺中縣○里鄉○○路某工地(起訴書誤載為工廠)內、臺中縣○里鄉○○村○○路○號等地,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滲入香菸內再點火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自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六五七號宣示判決日(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後之某時起至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十九時許止,在臺中縣○里鄉○○路某工廠內、臺中縣○○鄉○○村○○路○段○○○巷○○號等地,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下方用火加熱,吸食霧化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分別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且甲○○先後多次為警查獲後,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分別呈海洛因代謝物嗎啡陽性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四、附記事項:㈠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含袋共重一點九公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零點四公克、檢測後含袋重零點三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零點二八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均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㈡被告甲○○犯罪時間係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以前,合於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要件,應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賴淵瀛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查獲毒品名稱│查獲毒品數量│卷證所在│├──┼───────────┼───────────┼──────┤│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分別為1.3公克、0.6公克│95年度毒偵字││││;含袋共重1.9公克│第5400號│└──┴───────────┴───────────┴──────┘附表二:
┌──┬───────────┬───────────┬──────┐│編號│查獲毒品名稱│查獲毒品數量│卷證所在│├──┼───────────┼───────────┼──────┤│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重0.4公克│95年度毒偵字│││1包│(檢測後含袋重0.3公克)│第5967號│├──┼───────────┼───────────┼──────┤│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重0.28公克│96年度毒偵字│││1包││第1227號移送│││││併辦│└──┴───────────┴───────────┴──────┘附表三:查獲時間、地點及毒品明細表┌──┬────┬───────┬────────────┬─────┐│編號│查獲時間│查獲地點│查獲毒品名稱及數量│卷證所在│├──┼────┼───────┼────────────┼─────┤│1│95年9月│臺中市北區博館│無│95年度毒偵│││26日11時│東街20、22號││字第5240號│││許││││├──┼────┼───────┼────────────┼─────┤│2│95年11月│臺中市西屯區西│⑴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5年度毒偵│││8日19時│屯路2段與英林│⑵2包│字第5400號│││許│巷口│⑶分別為1.3公克、0.6公克││││││,含袋共重1.9公克││├──┼────┼───────┼────────────┼─────┤│3│95年12月│臺中市西區五權│⑴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5年度毒偵│││13日20時│路203號前│⑵1包│字第5967號│││許││⑶含袋重0.4公克││││││(檢測後含袋重0.3公克)││├──┼────┼───────┼────────────┼─────┤│4│96年1月│臺中市中區光復│【雖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6年度毒偵│││15日17時│路115號前│1包(含袋重0.61公克,│字第1576號│││30分許││惟非由被告所持有】│移送併辦│││(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7時許)││││││││││├──┼────┼───────┼────────────┼─────┤│5│96年1月│臺中縣后里鄉墩│無│96年度毒偵│││27日16時│南村舊社路2號││字第1573號│││許│││移送併辦│││(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6││││││日)││││├──┼────┼───────┼────────────┼─────┤│6│96年2月│臺中市西區中美│⑴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6年度毒偵│││27日20時│街422號前│⑵1包│字第1227號│││25分許││⑶含袋重0.28公克│移送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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