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8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嗣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59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585號判決已減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應執行之刑已逾6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拾月。│├───────┼─────────┼─────────┤│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有期徒刑伍月,如易│││日,如易科罰金,以│科罰金,以新臺幣壹│││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仟元折算壹日。(即│││日。(即臺灣高等法│本院96年度訴字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585號判決減得之刑│││2593號判決減得之刑│)│││)││├───────┼─────────┼─────────┤│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1項│├───────┼─────────┼─────────┤│犯罪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96年1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察署││├────┼─────────┼─────────┤││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6971│96年度毒偵字第7824││││號│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593│96年度訴字第3585號││實││號│││審├────┼─────────┼─────────┤││判決日期│96年8月22日│96年11月26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593│96年度訴字第3585號││決││號│││├────┼─────────┼─────────┤││確定日期│96年10月2日│9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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