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瑞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瑞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瑞柱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18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5、7、8、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3、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
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1份附卷足稽,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又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與侵害法益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6、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均得易科罰金,但與如附表編號1、3、6所示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8月(共2罪)││││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4月7日│104年4月7日│105年3月27日(2次)│├──────┼───────────┼───────────┼───────────┤│偵查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552號│104年度毒偵字第552號│105年度偵字第1606、│││││2067、2162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7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7號│105年度易字第118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23日│105年5月23日│105年7月11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7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7號│105年度易字第118號││決├────┼───────────┼───────────┼───────────┤││確定日期│105年6月13日│105年6月13日│105年8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2038號(│105年度執字第2039號(│105年度執字第2345號(│││105年度執緝字第511號)│105年度執緝字第512號)│105年度執緝字第513號)│││││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4│5│6│├──────┼───────────┼───────────┼───────────┤│罪名│竊盜│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1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3月25日│105年4月2日│105年5月3日│├──────┼───────────┼───────────┼───────────┤│偵查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606、│105年度偵字第2373號│105年度毒偵字第517號│││2067、2162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5年度易字第118號│105年度易字第142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98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7月11日│105年7月11日│105年9月7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5年度易字第118號│105年度易字第142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98號││決├────┼───────────┼───────────┼───────────┤││確定日期│105年8月12日│105年8月12日│105年9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2346號(│105年度執字第2453號(│105年度執字第2790號(│││105年度執緝字第514號)│105年度執緝字第515號)│105年度執緝字第516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5月3日│105年3月6日│104年8月3日│├──────┼───────────┼───────────┼───────────┤│偵查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517號│105年度偵字第3702號│105年度偵字第31472、│││││31473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98號│105年度投簡字第546號│106年度簡字第279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9月7日│105年12月29日│106年4月14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98號│105年度投簡字第546號│106年度簡字第279號││決├────┼───────────┼───────────┼───────────┤││確定日期│105年9月26日│106年1月27日│106年5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2791號(│106年度執字第419號│106年度執字第8055號│││105年度執緝字第5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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