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國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國輝因如附表所示之九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李國輝因如附表所示之9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附表:受刑人李國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公務│竊盜│偽造文書│├────────┼──────────┼──────────┼──────────┤││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折算1日。│折算1日(共3罪)。│├────────┼──────────┼──────────┼──────────┤│犯罪日期│103年8月11日│103年7月31日│103年3月18日│││││103年7月17日│││││103年8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315號│第25898、29713、3141│第25898、29713、3141││││0、31926、31929、288│0、31926、31929、288││││47號│47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簡字第5580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82、│104年度審訴字第482、│││││485號│48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22日(聲請│104年12月22日│104年12月22日││││書誤載為25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簡字第5508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82、│104年度審訴字第482、│││││485號│485號││判決├────┼──────────┼──────────┼──────────┤││判決│103年11月25日│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社會勞動│勞動│勞動│勞動│├────────┼──────────┼──────────┼──────────┤│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0804號(執行完畢│第3027號(編號2至6已│第3027號(編號2至6已│││)。│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詐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8月1日│103年8月26日│103年8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898、29713、3141│第25898、29713、3141│第25898、29713、3141│││0、31926、31929、288│0、31926、31929、288│0、31926、31929、288│││47號│47號│47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82、│104年度審訴字第482、│104年度審訴字第482、││││485號│485號│48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22日│104年12月22日│104年12月22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82、│104年度審訴字第482、│104年度審訴字第482、││││485號│485號│485號││判決├────┼──────────┼──────────┼──────────┤││判決│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社會勞動│勞動│勞動│勞動│├────────┼──────────┼──────────┼──────────┤│備註│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027號(編號2至6已│第3027號(編號2至6已│第3027號(編號2至6已│││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月)│月)│└────────┴──────────┴──────────┴──────────┘┌────────┬──────────┬──────────┬──────────┐│編號│7│││├────────┼──────────┼──────────┼──────────┤│罪名│詐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0月17日至102年│││││10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265、12610、2007│││││6、20960、21565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原易字第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原易字第3號││││判決├────┼──────────┼──────────┼──────────┤││判決│106年2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社會勞動│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9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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