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四О號
原 告 乙○○○○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張馨聖
被 告 甲○○○○慎五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叁仟捌佰壹拾元,及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柒拾肆元,其中新台幣陸佰叁拾肆元部分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四萬六千五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
訴訟標的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於調解期日(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
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按民事訴
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