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簡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
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四三八號),本庭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以手工製造酒類,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
刑貳年。
扣案之米酒肆拾公升、酒母參仟伍佰肆拾公升、塑膠桶肆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
、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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