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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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恩平 代理人 曾允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1號)未能成立,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6日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請人於107年6月22日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2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請提出現任在職證明,內容需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或提出每月薪資匯款紀錄。
四、提出應受扶養人債務人父親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提出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若有受扶養親屬,並應說明是否有工作能力?又是否有領取老人津貼或其他補助?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
六、請說明與最大債權銀行調解不成立之履行有困難事由及未能達成調解之差距為何,並陳報若准許更生,每月可還款之數額為何?
七、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
八、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若有配偶請一併提出,並說明其配偶是否有工作能力?
九、請就每月必要支出22,920元(含扶養費)提出相對應之單據證明,例如:有效存續期間之房屋租賃契約、交通加油費收據、水、電、瓦斯、電話費、勞保、健保繳費單據等。
十、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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