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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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2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怡芬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麗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怡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一期者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二期者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三期者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