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71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貳仟零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陸拾參萬玖仟柒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銀行)已於民國92年6月26日與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於92年10月27日經濟部核准登記並正式更名為原告,先予敘明。被告於民國91年6月6日、92年3月19日向國泰銀行申請信用卡,成立信用卡消費契約(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依契約約定,被告得於原告簽約之特約商店消費,並由原告代墊款,但被告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使用循環信用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繳款期限日未付清當期應繳金額,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應依約定計付按週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被告另於94年1月18日與原告成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向原告貸款300,000元,約定貸款利息為週年利率18.5%,被告應分60期按月清償本息,且併入上開信用卡消費帳款一同繳納,如被告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付或未繳足月付金時,原告得將未繳金額或經原告主張視為到期之本金部分,按信用卡循環利率即年利率19.7%計算利息,並約定被告如延遲繳款經原告主張暫停被告信用卡權利時,被告即喪失一切期限及分期償還之利益,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5年2月21日起即均未依約清償或攤還上開各筆信用卡消費款及借款之本息,依兩造簽訂之上開各筆契約之約定,被告即已喪失期限及分期償還之利益,信用卡消費款及借款均視為全部到期。信用卡部分被告尚有340,251元之消費款及33,628元之利息,共計373,879元未清償,簡易通信貸款部分則有299,547元之本金及28,632元之利息,共計328,179元未清償,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歷史帳單彙總查詢、簡易貸款撥貸帳務系統客戶歸戶資料明細查詢單、財政部92年4月24日台財融(二)字第0920028794號函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紙在卷可稽,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持卡人依其與發卡機構所訂立之信用卡使用契約,取得使用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之資格,並對發卡機構承諾償付帳款,而發卡機構則負有代持卡人結帳,清償簽帳款項之義務,此種持卡人委託發卡機構付款之約定,具有委任契約之性質;倘持卡人使用預借現金功能,或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就當期應償付之帳款僅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其餘應付款項由發卡機構先行墊付,持卡人則依約定給付循環利息者,又具有消費借貨契約之性質,故持卡人對於銀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或所為借貸之金額,依委任契約或消費借貸契約等規定均有清償之責」,有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628號判決之意旨可資參照。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持用原告核發之上開信用卡消費,並向原告借款,共積欠原告上述之金額、利息未清償之事實,足認屬實,業見前述。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郭文通
法官高英賓法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