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簡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95年度員簡字第259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民國95年8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伍佰肆拾萬 元,及自民國95年8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由被告乙○○負擔新台幣壹萬零伍佰伍拾捌元,
其餘新台幣伍萬肆仟貳佰玖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項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
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持有附表一訴外人威瑜工程有限公司所簽發,被
告乙○○所背書之支票2張,附表二訴外人威瑜工程有限公
司所簽發,被告二人所背書之支票3張,詎屆期原告持票向
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為此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
告乙○○應給付新台幣(下同)105萬元、被告應連帶給付
540萬元,及均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被告乙○○辯稱:印章是 陳美芳 蓋的,檢方偵查
陳美方 承認是 他蓋 的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被
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故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而被告乙○○對於背
書印文之真正不爭執,雖辯稱印章是陳美芳蓋的等語,然按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被書人之印章如
為真正,即應推定該支票亦屬真正,倘主張其印章係被盜用
時,則被盜用之事實,按諸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應由為此
主張者負舉證責任。查被告乙○○雖謂檢方偵查中陳美方承
認是他蓋的等語,然並未能舉證證明系爭支票之背書有何遭
盜用印章之情形,故被告乙○○上開所辯,仍屬乏據,尚難
據信。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發票人、背書
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背書人對於執票
人連帶負責;再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
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
算。此觀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四
十四條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第
一項之結果及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自明。本件如附表
一所示支票係訴外人威瑜工程有限公司所簽發,被告乙○○
所背書,附表二所示支票係訴外人威瑜工程有限公司所簽發
,被告二人所背書,則被告自應負支票背書人責任。從而,
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支票票款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95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而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64,855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邱柏滄
附表一:
┌─┬────┬────────┬────┬─────────┬──────┐
││發票日│面額(新台幣)│提示日│付款人│支票號碼│
├─┼────┼────────┼────┼─────────┼──────┤
│1.│95.06.05│800,000.│94.06.05│安泰商業銀行│AW0000000│
│││││員林分行││
├─┼────┼────────┼────┼─────────┼──────┤
│2.│95.06.12│250,000.│95.06.12│同上│AW0000000│
└─┴────┴────────┴────┴─────────┴──────┘
附表二:
┌─┬────┬────────┬────┬─────────┬──────┐
││發票日│面額(新台幣)│提示日│付款人│支票號碼│
├─┼────┼────────┼────┼─────────┼──────┤
│1.│95.05.17│1,600,000.│95.05.17│安泰商業銀行│AW0000000│
│││││員林分行││
├─┼────┼────────┼────┼─────────┼──────┤
│2.│95.06.01│1,800,000.│95.06.01│同上│AW0000000│
├─┼────┼────────┼────┼─────────┼──────┤
│3.│95.06.08│2,000,000.│94.06.08│第七商業銀行│SAF0000000│
│││││員林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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