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號原告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江隆 (清算人)訴訟代理人 李宛珍 律師
丁金輝 會計師 陳彥希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吳怡箴 律師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吳英世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邱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代表人吳英世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起訴時被告代表人為 李慶華 ,嗣於民國105年6月4日變更為吳英世,茲據被告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王俊雄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