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1號原告 何金治 被告 蔡秉澄 (原名 蔡宏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陳力揚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任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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