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46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長倫
蘇美 如 鍾貞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玉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2萬元(計算式:312萬元+260萬元=57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6,4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