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079號
原 告 湯金瓚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晶都天然水晶礦石有限
公司、 張錦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0,300元。
(二)請原告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
,並備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