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188號
原 告 東方巨星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首 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錦惠 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