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83號聲請人 高金昌高再 來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繼承 高再來 所有如附表所示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2張(下稱系爭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16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務代理人即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掛失通知、股票分配協議書、印鑑證明為憑。且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11年8月3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在案,迄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1月3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莉君附表:(同111年度司催字第16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250002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股票137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