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4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案物品(98年度聲沒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陸陸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示。
二、本院查:上開聲請意旨除補充並有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個別查詢及列印表、97年度聲觀字第435號聲請書、本院97年度毒聲字第601號裁定及贓證物品清單(依序97年度毒偵緝字第266號卷第10及11、12及13、26、27、39頁)在卷可稽外,其餘聲請意旨所述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美華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