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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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72號原告 林武弘
林銘弘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 律師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黃素津 上列當事人間因房屋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22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復為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所明定,是核課稅額逾40萬元之稅捐課徵事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查原告因房屋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就被告所核原告林武弘所有臺北市○○區○○路○○○○號、86-2號13樓、86-2號14樓、86號、86號13樓、86號14樓、88-1號8樓;原告林銘弘所有臺北市○○區○○路○○號、90號14樓、90-1號、92號14樓、90-2號14樓、92-2號13樓、92-2號14樓101年度房屋稅額94,585元、98,824元、98,824元、92,800元、118,432元、121,350元、78,104元、98,761元、119,810元、91,966元、117,047元、101,120元、98,824元、98,824元之處分表示不服,其標的金額合併已逾40萬元,為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依上揭法律說明,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又被告所在地為臺北市,是本件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俞定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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