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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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陳柯基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偉安企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苗栗分│101年8月10日│22,160元│IN0000000│││││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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