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忠選任辯護人陳俊傑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陳國忠自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陳國忠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1年12月22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3月2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大為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