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33號聲請人 劉東原 即財團法人 劉維德 先生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劉維德先生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劉維德先生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財團法人劉維德先生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94年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為健全相對人之會務運作,經相對人第3屆董事會第6次會議決議通過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教育部10
2年2月6日臺教社(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變更。因涉及捐助章程變更,爰依民法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相對人第3屆董事會第6次會議紀錄及出席簽到簿、教育部102年2月6日臺教社(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劉維德先生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郭人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