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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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玖月。
甲○○犯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編號1、3、4、5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3、4、5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此部分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1、2、3等三罪及編號4、5等二罪,各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另聲請書附表雖列如編號6所示部分,惟該罪不合減刑或定應執行刑之條件,且聲請人就此亦未向本院為任何聲請,應屬贅載,均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1條、第
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主文第一項定應執行刑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2│├────────┼─────────────┼────────────┤│罪名│竊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犯罪日期│80年6月27日│80年6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0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0││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7453號│年度偵字第7453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81年度上訴字第705號│81年度上訴字第705號││├────┼─────────────┼────────────┤││判決日期│81年8月26日│81年8月26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82年度台非字第78號│81年度台上字第6490號││├────┼─────────────┼────────────┤││確定日期│82年4月16日│81年12月18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條件││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2月15日│不得減刑││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附註│││└────────┴─────────────┴────────────┘┌───────────────────────────────────┐│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編號│3│4│├────────┼─────────────┼────────────┤│罪名│妨害公務│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刑法第135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80年6月28日│85年10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0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7453號│年度偵字第19420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81年度上訴字第705號│85年度上易字第2808號││├────┼─────────────┼────────────┤││判決日期│81年8月26日│86年1月22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81年度台上字第6490號│85年度上易字第2808號││├────┼─────────────┼────────────┤││確定日期│81年12月18日│86年1月22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附註│││└────────┴─────────────┴────────────┘┌───────────────────────────────────┐│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㈢│├────────┬─────────────┬────────────┤│編號│5│6│├────────┼─────────────┼────────────┤│罪名│妨害公務│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年│├────────┼─────────────┼────────────┤│所犯法條│刑法第135條第1項│刑法第330條第2項│├────────┼─────────────┼────────────┤│犯罪日期│85年10月12日│93年1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9420號│年度偵字第20731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85年度上易字第2808號│94年度上訴字第584號││├────┼─────────────┼────────────┤││判決日期│86年1月22日│94年4月26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85年度上易字第2808號│94年度台上字第4261號││├────┼─────────────┼────────────┤││確定日期│86年1月22日│94年8月11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