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七號
公訴人臺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鄭貽馨法官謝佩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