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38號上訴人即被告 鈕心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鄧文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1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3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廖欣儀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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